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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報:陳愛蓮代表-盡快制定《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法》

本報特派記者 王春芳
似乎從2004年起,浙江的一些外貿企業中傳開了這樣一段順口溜:跨國公司來驗廠,不喝酒,不吃飯,問工資,查稅款,數數茅坑才下單。
順口溜里說的“驗廠”就是指歐美國家推廣的SA8000標準認證,又被稱為社會道德責任標準。SA8000標準認證要求企業在賺錢的同時也要承擔起社會責任,在對工作環境、員工健康與安全、員工培訓、薪酬、工會權力等具體問題上,都有最低要求。比如,要求員工每日最長工作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
這個標準被中國外貿企業稱為“社會責任貿易壁壘”。一些企業在對外貿易中陷入被動,影響了中國企業“走出去”的健康步伐。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萬豐奧特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陳愛蓮關注的話題正是企業如何履行社會責任。
近年來,我國的出口業頻頻遭遇歐美“社會責任壁壘”,不斷有企業因達不到歐美采購商要求的社會責任標準而喪失訂單。對此,她認為,中國應該通過立法推動全社會共同激勵、監督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繼而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陳愛蓮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包括誠信守法、維護消費者合法利益、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安全生產經營、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支持和參與社會公益及慈善事業等。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下,歐、美、日等發達國家和南非、印度等發展中國家都已制定了比較完善的關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還有一些國際公約、國際標準等,對中國企業影響巨大。
“現在有很多企業主已經意識到,要更多地履行社會責任,才能贏得更多客戶,爭取到更廣闊的平臺。”陳愛蓮說,中國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與其他一些國家還有著很大差距,企業在承擔和履行社會責任時依然存在較多問題。
比如,我國現行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分散在《公司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 等法律法規中,很多規范過于原則化和概念化,缺乏可操作性和強制執行力。“把履行社會責任作為企業的自發行為,缺少法律層面的保護,也將打擊企業履責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她建議,根據《憲法》、《公司法》等,建立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法規體系,盡快制定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法》,并將股東和債權人權益保護、職工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合作伙伴責任、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公共關系和社會公益事業都納入該法中。
她還建議在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法中明確,企業應當從獲取長期競爭優勢的戰略高度認識社會責任,從而制定與企業整體發展戰略相匹配的社會責任戰略,并落實負責工作的部門和權責、建立履行社會責任的制度規范,形成履行社會責任的長效機制。
新聞鏈接:浙江法制報http://zjfzb.zjol.com.cn/html/2013-03/14/content_238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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